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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早实现债权拿回借款,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却未告知债务人,导致第三人起诉债务人,能否获得支持?近日,城固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转让纠纷,法院以未通知债务人为由,依法驳回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黄某于2021年4月2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好友武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借款期间一年。2022年1月,武某因急需用钱便找到黄某请求其提前还款,黄某表示暂无力提前偿还借款。随后武某为尽快拿到钱,便与第三人韩某协商,将上述该笔债权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韩某,当日便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但就该债权转让事实,武某并未通知黄某。2022年3月,黄某按之前约定向武某偿还了全部借款及利息。2022年4月,第三人韩某向黄某索要借款本息时,黄某以“未经自己同意”“不知情”“已向武某偿还”为由拒绝支付,韩某遂以武某已将债权转让给自己、黄某向武某偿还的行为无效为由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向其还本付息。
法官说法: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需通知债务人,若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武某对黄某所享有的金钱债权,在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约定且不违背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武某应将债权转让行为通知债务人黄某。本案中,因武某未通知黄某其转让债权的行为,故该转让行为对黄某不发生法律效力,黄某向武某清偿10万元的行为合法有效,黄某对武某所负债务消灭,韩某无权要求黄某向其偿还借款。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债权转让是指变更债权主体,而债的内容不失其同一性。债权转让制度系债权人对自己财产权利进行自由处分的表现,可以加快资金流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且不会对债务人产生其他法律上的影响,故除依法、依约、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等特殊情形外,债务人的相关意思表示均不影响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但债权转让系债权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避免如本案中债权转让事实在未通知债务人时而导致误为清偿的情形,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本案黄某向武某的清偿行为有效,黄某对武某所负债务已因清偿而消灭,韩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但武某仍应受其与韩某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束,韩某可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并要求武某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作者:张贵贤、李会(城固法院)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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