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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日本政府无视国内外的强烈反对,继续强行推进核污染水排放计划。日本核污染水对海洋生态和人类健康长期影响尚不明确,大批量核污染水处理技术排放期内有效性和可靠性未经证实,日本政府单方面决定核污染水排放缺乏监管,导致福岛核污染水排放对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命健康构成重大风险,必须高度警惕。
福岛目前累积的核污染水已达137万吨,排放总量多,日本政府预计排放时间将长达30余年。拟排放的核污染水曾与熔化的堆芯接触,含有60多种放射性核素,其中包括一些半衰期极长的核素。
福岛核事故后,日本使用“多核素去除设备”进行核污染水处理,希望通过稀释降低核污染水中放射物质的浓度。但是,以目前的技术水平评估,部分放射性核素尚无有效处理办法。因此所谓经过“处理”的福岛核污染水仍然存在放射性物质,不能去除所有的放射性核素,比如“氚”等。
另外,目前国际上只有排放浓度限值和年排放量限值的标准,并没有关于放射性核素排放总量的标准。核辐射对环境和生物体的潜在影响仍在持续。
日本使用的大批量核污染水处理技术,在排放总量多、排放时间长的情况下,其有效性和可靠性未经过严格论证和工程证明。在上述技术条件下,日本单方面将大量仍然可能存在放射性物质的核污染水长时间排入海洋,对渔业、海洋生态以及人类健康都构成重大风险。
日本政府单方面决定排污,缺乏利益相关国家一致性和独立第三方监管。福岛核电站事故核污染水处置问题不只是日本国内问题。日本政府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在处理多种核污染水时,选择了一种对自己来说“成本最低”的——“向海洋排放”的方式,但这种方式并不是“能够使用的、且具有可实施性的最善手段”。
国际公约中污染物的处置历来遵循“谁产生谁治理”原则,日本核污染水排放应经国际多方充分沟通与论证,特别是应该与临近的利益相关国家深入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并全周期接受第三方监督。
(作者是国际问题观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