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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加强保险业资产负债监管,12月19日,金融监管总局就《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发布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和五项监管规则,初步构建了符合国内保险行业特征的资产负债管理和监管体系。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均发生重大变化,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提出新要求。”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较《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办法》一是进行制度整合。将过去分散在暂行办法和五项监管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整合,监管框架更加完善。
二是健全组织架构。压实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各层级责任,突出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独立性,保障其履职能力,明确实施长周期考核评价。
三是明确监管指标。设立有效久期缺口、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净投资收益覆盖率、沉淀资金覆盖率、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作为监管指标,明确指标阈值,对不达标的公司将采取监管措施。
四是优化指标计算口径。根据宏观经济变化调整压力情景,将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对冲作用纳入久期计算,对成本收益指标评价周期拉长至3-5年,引导保险公司长期经营,培育耐心资本。
五是完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可以视情形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意见书、专项压力测试、扩大检查范围、依法要求调整保险业务结构或资产配置结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树立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加强资产负债有效联动,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维护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办法》推动保险公司完善绩效考核体系,拉长指标评价周期,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以及行业测试结果,做好《办法》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