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盈兰州非诉字第LZ1311-4号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国芳商务写字楼26楼,邮政编码:730030
电话(Tel):0931-8440095 传真(Fax):0931-8440267
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盈兰州非诉字第LZ1311-4号
致: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莫高实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天晶、樊浩律师出席公司
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下
简称“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会
议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
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提案;本次股东大
会没有提出新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杜广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符合有
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
册对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的投票股
东身份进行了验证,本所律师认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108,291,0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票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同意票108,291,0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票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同意票108,291,0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票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同意票108,291,0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票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同意票108,291,0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票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同意票108,291,0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643%;反对票1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357%;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108,291,0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643%;反对票1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357%;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108,291,0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643%;反对票1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357%;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108,239,1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1%;反对票18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0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108,291,0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643%;反对票1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0.7357%;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由二名律师、一名监事和二名股东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和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普
通决议议案的赞成票比例超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二分之一,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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