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供材就是甲供材料.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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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甲供材料建筑工程的计税营业额,应按料、工、费全部价款计征营业税。
3、财税字[1995]4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4、例如,某项建筑工程总造价是1000万元,其中原材料部分700万元,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为300万元。
5、这里,施工单位的计税营业额是1000万元,而非300万元。
6、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7、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的情况,纳税人在签订“甲供材料”建筑合同时应当注意将基本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部分的营业税及附加,作为工程总预算的一部分,由基本建设单位负担。
8、这是因为:如果是包工包料工程,其建筑利润中本身就包括材料差价和材料部分的营业税收。
9、由于这部分材料改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其相应的税收也应当由基本建设单位承担。
10、建筑公司应当向基本建设单位讲明上述税收政策,征得基本建设单位的理解,从而避免本公司的“额外”税收负担。
11、 对“甲供材料”合同,还可以采用改变原材料购买方的办法,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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