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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家摄像头能拍到自家私密空间,能否拆除?

时间:2023-06-16 14:56:56

随着民众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安装监控摄像头成为人们加强自身财产、人身安全保护的重要防范手段,但摄像头的安装并不是自身权利的任意处分,还应考虑有否侵犯他人隐私及个人信息权利等问题。近日,广州越秀法院妥善处理一起涉摄像头拆除的执行案件。

安装监控摄像头惹诉讼,法院认为侵犯隐私应拆除


(资料图)

居住在一居民楼2楼房屋的余某认为,其楼上住户安装在房屋外墙的监控摄像头角度能拍摄到其卫生间,侵犯其隐私,故向越秀法院起诉,提出要求被告拆除涉案摄像头等诉讼请求。被告答辩称,因在数年前发现原告对其存在侵权行为,故才安装监控摄像头,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防护,也便于留存相关的被侵权证据。

越秀法院开庭审理后,经上门实地勘察,认为被告在梯间通往3楼门口所安装的摄像头,虽然是利用自有房屋外墙安装,但拍摄角度可涉及到原告沐浴间等私密空间,对原告的健康安宁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判决被告限期拆除该摄像头。

被告“以挪代拆”,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后,原告以被告未主动拆除摄像头为由,向越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提出抗辩,称其已拆除案涉摄像头,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义务,其有权另行安装摄像头用于维护人身财产安全。

经执行勘查,被执行人并非实际拆除判决查明安装位置的摄像头,而是以挪代拆,将原监控摄像头拆除后,另行改动位置再安装。对此,执行法官约谈被执行人,经沟通,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挪装摄像头一方面确系出于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则是因双方因邻里关系积怨已久,相互斗气所致。

不能让“程序空转”!法院执行解多年邻里纠纷

在对挪装后的摄像头位置进行核实后,执行法官杨育功认为,新装摄像头虽避免了正对申请执行人的房门,但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可能性。

"不能仅仅因为被执行人已拆除安装在原位置的监控摄像头,就视为已经履行完毕,这样既不符合生效判决停止隐私侵权的本意,亦不符合法院定分止争的司法理念,将造成程序空转而纠纷未解。"杨育功认为,若强制执行拆除挪装后的摄像头,即使能实现短暂拆除目的,也无法保证被执行人日后会否再另行安装监控摄像或采取其他手段,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不利于邻里后续生活发展。

对此,执行法官认为化解对抗情绪,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纷争才是案件执行关键。

确定整体执行思路后,执行法官实施了三步走执行方案:

一“引”,引导被执行人充分发表意见;

二“疏”,耐心沟通,疏解被执行人心中的“郁结”;

三“导”,循循善诱,释法明理,悉心劝导被执行人主动拆除摄像头,化解邻里纠纷。

最终,被执行人在法官的调停下,主动拆除了摄像头,申请执行人亦到法院提供了现场照片,确认案件执行完毕,并表示经法官开解引导,双方多年邻里矛盾得以缓和。

邻里和睦是最好的居住生态,也是最佳的治安保障,对于因邻里情绪引发的纠纷,抓好抓实公正与效率,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最终目的,也更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 通讯员 梁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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