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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通: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快资讯

时间:2026-06-29 22:07:04


(资料图)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        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航盛电子”)37.16%股份,同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现对标的公司的控制(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航盛电子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情形;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本次交易系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股份发行和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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