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发〔2026〕2号
(资料图)
一、备案事项名称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二、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
三、备案对象与材料
工程施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样本)(详见附件1);
(二)取得工程项目用地文件或者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施工的证明文件;
(三)建筑垃圾产生的范围、方量、种类等相关印证材料;
(四)建筑垃圾规范处理承诺书(详见附件2);
注:申报单位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备案条件
(一)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均获得了处置核准,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二)备案资料齐全且与现场实际情况符合。
五、受理部门
县城市管理部门
六、办理期限
3个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
(一)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二)项目相关备案信息当前在线下办理,待该备案事项接入湖南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后转为线上办理。
(三)县城市管理部门要在接到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符合规定的,出具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登记回执(附件4);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备案申请材料并记录在案,坚持申请备案的,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备案意见书,并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四)工程施工单位在收到准予备案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项目建筑垃圾处理备案信息公示牌(详见附件3),并在工地出入口公示。
八、变更
备案后,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等有关备案材料发生变化的,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及时将调整内容报原备案部门进行变更。
九、备案后监督检查及管理
备案部门按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资料进行归档,备案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的日常监管,对照项目底数清单,加大城区范围内工程施工项目的巡查检查力度,对未备案的工程项目依法处理到位。同时,加大宣传引导、教育提醒力度,督促工程施工单位备案。对已备案的,应加强动态检查。
十、其他
已对施工周期内的建筑垃圾排放种类、周期、数量、处置方式等有相对明确预估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可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一并办理,暂时对施工周期内建筑垃圾排放种类、周期、数量、处置方式等无法进行明确预估的,可按照施工阶段分阶段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