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养老保险提前领取要求
1、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二、企业年金缴费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三、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2、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3、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5、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