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资料图片)
涪陵法院办理了一起
因网络造谣引起的
名誉权纠纷案
杨某因在微信群中造谣
损害邱某名誉
被邱某起诉
判决后未按时履行判决义务
被申请强制执行
据了解,邱某与杨某本是一个公司的同事,但因为一些纠纷导致双方发生争吵。于是,杨某便在微信群中发布了有关邱某的不良不实信息,导致邱某名誉受损。根据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邱某要求杨某在微信“某某总群”“某某渠道交流群”和“某某行业交流群”中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删除其发布的有损邱某的不良信息;赔偿邱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300元。
我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邱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名誉权纠纷案后,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杨某在收到文书后,仅愿意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杨某表示,因为其已经退出“某某总群”“某某渠道交流群”和“某某行业交流群”,已无法进群,所以不能履行判决书载明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承办人与邱某核实相关情况,邱某表示自己可以将杨某重新拉进群,杨某也有其他朋友在微信群中可以将她拉进群。案件承办人到杨某公司找到杨某后,向她释明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在微信群中编辑道歉信息,公开赔礼道歉。现此案已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执行人为逞一时口舌之快,采取“按键伤人”的方式来发泄心中不满,该行为不仅没有解决双方的矛盾,反而使事件进一步升级,致使双方最终对簿公堂,既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名誉损失,也给被执行人自己带来了名誉和金钱的损失。宪法赋予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要承担责任,依法依规使用网络,不仅要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更要做到不造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作者 | 刘洧言
编辑 | 综合办公室
原标题:《“按键伤人”拒不道歉?涪陵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