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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如何选律师?文化传媒领域知产服务最看重全局思维丨律新观察

时间:2023-05-31 00:07:51

作者丨余俊俊

出品丨律新社品牌服务中心

2023年5月18日,上海律协微信公众号公布了《2022年度文化传媒领域十大影响案例》。


(资料图)

国内首例智能机器人直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杭州二白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创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全国首例剧本密室游戏被诉侵害知名IP著作权改编权案: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与北京叁零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展示出,数字化传媒环境及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应用于文化传媒行业的过程中给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

文化传媒行业与知识产权有着天然的内在紧密联系,对专业性、原创性、保密性等都有着较高要求。知识产权类纠纷是文娱影视行业的主要法律问题之一,而文化娱乐、影视传媒行业的业务特性也决定了其中知识产权问题的错综复杂,新的问题、矛盾纠纷不断涌现。

走过三年疫情的市场极寒,文化娱乐传媒产业正在逐步复苏。行业监管加强、数字化转型、文化产业民族保护政策以及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进一步提升,都促使中国文娱影视行业向着规范化、高质量、高效率的方向发展。法律服务,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是护航业务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律新社研究中心在《精品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3)》调研中,与多位深耕文娱影视领域法律服务的律师进行了对话,探讨了文化传媒行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热点、发展趋势与律师的专业建设、品牌建设思路。

一、文化传媒产业知产的热点问题

《影视行业年度法治报告(2022)》数据显示:2021年—2022年影视行业案件以民事案件为主,其中案件数量最多的案由是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类,案件数为1097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9.74%。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类案件中,著作权权属纠纷数量最多,其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占了多数,占著作权属纠纷案件的74.58%。

文化传媒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集中在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中。其中,著作权问题是最传统、最主要的一类法律问题,包括了文学、影视、音乐、艺术等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在娱乐法律领域律师的日常业务中,与著作权相关的合同和诉讼纠纷占比最大,可达40%—50%左右。

文化影视传媒行业是以内容创意为核心的产业。在作品、节目的创作、投融资、制作、发行、传播及商业化过程中,往往伴随着著作权中的授权合同、转让合同等。以影视制作为例,其创作涉及前期准备、拍摄制作、宣传发行一系列复杂流程,各个环节无一不与著作权息息相关。影视作品可能是在小说、戏剧等原作品的基础上创作而成的新作品,属于一种特殊的演绎作品,需要受到原作品权利和演绎作品权利的双重制约。

近年来,综艺日益成为大众传播时代文化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于国外版权引进、改编、制作及商业化过程中的各类著作权新问题也日益为法律实务界所重视。

文化传媒影视行业涉及的商标权问题主要集中在商标的申请中。例如,艺人姓名的商标申请,或艺人以自己的姓名及相关元素作为商品的名字进行的商标申请等业务。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已经被抢注了的艺人姓名及艺人姓名相关的商标,艺人及其经纪公司要求提出无效申请及撤销商标的诉求。这些都是在商标领域比较常见的争议解决业务。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三大核心业务中,专利问题在文娱影视行业涉及相对较少,通常只会涉及少量的外观设计专利问题,如影视、音乐产品的衍生品,即艺人周边、玩偶、艺人应援棒、粉丝礼品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业务。

文化传媒行业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和不正当竞争,往往表现为同业竞争中的攀附商誉、对比营销等问题;提起诉讼的以电商平台,经纪公司、影视等公司为主。

李振武:星娱乐法公众号主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文化传媒与娱乐法业务中心主任

星娱乐法公众号主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文化传媒与娱乐法业务中心主任李振武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总结了影视、综艺、文娱节目中高发的两类知产问题:

1. 影视、节目素材的侵权。在影视作品和节目的制作中,往往会引入海量素材,如音乐、字体、图片等。在制作过程中,稍有不慎,或对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权利问题梳理不完善,往往会导致作品推出后被相关权利人追责。此类纠纷是行业中频发的侵权问题。

2. 与主创人员人相关的纠纷。即主创人员,如小说原作者、编剧、导演、演员等与作品版权方的著作权纠纷。如影视作品的原小说作者转让了改编权之后,发现改编的影视作品并不如他所愿,或侵犯了他的署名权而引发的纠纷。编剧参与了剧本创作后,最后发现成片上没有自己的署名,从而引发《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纠纷。

在涉及演员的纠纷中,有一类问题值得关注,即影视剧植入广告的品牌方将演员在影视剧里的肖像用于更多脱离影视剧的商业性使用而引起的纠纷。从影视作品的整体视角去考量此类商业授权问题,法律关系就更加复杂。以一张剧照为例,它往往同时包含了电影作品版权人的著作权、艺人演员的肖像权等权利。当演员参演一部影视剧时,往往只许可其肖像在影视作品中及作品的宣传环节出现,如果影视剧的版权方或者植入广告的品牌方将这些剧照用于第二轮、第三轮的商业性广告,就有可能侵犯演员的肖像权及表演者权。

文娱影视行业的法律关系都是以一个个合同来约定的,在处理整个影视行业的法律问题过程中,需要有全局思维。比如,影视作品的衍生产品众多,游戏、网络剧等演绎作品以及广告植入,将大幅提升影视作品本身的商业价值。在影视作品衍生产品的知识产权价值大幅增加的情况下,著作权人首先要在授权端把所有的授权、权益分配等都理清,规避潜在的侵权风险。

二、新技术给知产保护带来新的思考与挑战

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迭代以及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文娱影视产业正在演化出多样的新生态格局:网剧、网大、网综、网络文创等已成为文化娱乐传播中的重要形式。短视频平台和网络直播迅速崛起,除真人直播外,还出现了虚拟主播、智能机器人主播、AI歌手等各种新的演绎形式。新兴业态的发展在带来效率和质量提升、令观众耳目一新的新奇体验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李振武律师认为,随着网络直播的蓬勃发展,“直播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新问题。在抖音等短视频平台,观众往往会发现对同一剧本的不同演绎版本;在不同的直播间,有的主播直播的方式、节奏、流程和话语体系,会让人觉得是“复刻”了另一个直播间。这种“复刻”,在著作权上的判断会比较模糊,很难用传统的判定方法来认定它们实质性相似——比如,可能主播所使用的语言、节奏、上链接的口号等是相同、抄袭的,但所售卖的商品却是不同的,这是网络直播带来另一类新的知产问题。

此外,在网络直播过程中,主播们会用到很多权利人的素材,如音乐、图片、字体等。比如说主播要在直播过程中播放一段音乐,是应该由抖音去解决音乐的版权问题,还是由主播自行去解决版权问题?网络直播一定依附于某个平台,站在整个平台的商业利益角度考量,如果某一平台整体解决了版权问题,必然会比没有解决版权问题的平台更具竞争优势。这种因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商业性问题,也值得律师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重视和研究。

周俊武: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针对这一问题,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俊武表示,让平台的每一位主播自行获得音乐版权的授权很难实现,且往往无法找到对应权利人。目前,抖音有一个音乐版权库,平台上的博主可以合法使用库内音乐。但对音乐库外音乐的版权问题,还没有找到适合的授权方式。

周俊武律师认为,传统知识产权偏重于保护权利人,但在现代商业社会里,如果只偏重保护权利人,会对商业交易的发展、群众的生活娱乐的便捷性等,产生某种程度上限制,要注意合理平衡两者之间关系。

李振武律师指出,当前,我们正处在数字化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技术变革的进程一定快于法律。就像当下热议的“AI孙燕姿”,是当下技术的革新所带来的数字人、AI歌手等相关的文娱现象,它们所呈现出新的表达方式,产生了新类型的作品,出现了新的著作权人——而且这个“人”并不是传统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许多问题无法纳入现行的著作权法里去考量。这些技术的变革,可能会导致现行的法律出现一些根本性的不适用,需要用新的法律条款及手段予以规范。

立法滞后于技术和行业的变革,是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惯常现象。面对这些新问题,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只能在现有的知识产权立法框架之内去解决问题,例如在著作权法的框架内进行一些扩大化解释。此外,相关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也应快速反应,用“看得见的手”来协调这些矛盾。

三、文化传媒行业知产律师的自我修养

面对数字技术的深度变革及新传播模式、新文艺样式、新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文化传媒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思维,方能在文化传媒法律服务中勇立潮头。

周俊武律师认为,相较于其他专业,知识产权的业务类型决定了知产律师需要具备更高的专业能力和个人综合素质;知产领域的律师要不断地学习新技术和新法律问题,如果不努力成为一个学习型的律师,就很难持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李振武律师表示,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往往处于法律的高位阶,以《著作权法》为例,其本身法条比较少,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规定所有情况,因此,这一领域的大部分规定或者行业惯例都是通过判决书来规范的。从事文化传媒法律服务的知产律师,除了要精通《著作权法》,深刻掌握它的立法思想、法条及背后可以深度挖掘的内容,还要高频率地去研读司法判决书,尤其是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知产法院的判决书。

他强调:“比如最近的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二审案例的判决书,在很大程度上就突破了《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在这种情况之下,律师就需要研读判决书,以理解法官裁判的思想。案件到达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他们其实就代表了国家整个司法体系对于《著作权法》的解释,在司法判决书中,会针尖对麦芒地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一一进行解释,对司法实务很有价值。”

除了专业能力建设外,受访律师也纷纷提及,要成为一名优秀的知产律师,情商和沟通的技巧也非常重要,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客户是否能达成委托。另外,文化传媒行业的案件往往涉及明星艺人等,因而对客户隐私的全方位保护也至关重要。

“圈内推荐”是在文化传媒业拓展业务的主要方式。律师一般会因曾经办理了一个具影响力的案件,或服务了一些具备一定行业影响力和社会认知度的客户,而被行业内所认识。业内人士相互推荐律师,是文化传媒娱乐法领域的知产法律服务业务中比较典型的一种生态。

李振武律师表示,文化传媒行业内比较尊重知识、尊重专业人士。客户对于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信赖感比较强。如果律师能出版相关著作,专业标签更能被客户所认同。他建议,知产律师应持续性地输出有价值的行业内容、知产服务案例文章,通过视频直播,参与行业活动或讲座等方式,进行个人品牌的输出,从而在客户中树立专业形象和个人品牌。

周俊武律师及其团队从2015年起开始运营“周公观娱”微信公众号,在细分领域内树立了显著的专业品牌。他认为,微信公众号和视频号是知产律师塑造品牌的有效形式。即使公众号本身可能没有实现案源转化,但是持久的、专业化内容的推送,一定会让你在这个领域建立起一种专家的形象,在行业潜在客户心中占据优势位置。

不同于民商事、家事案件,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往往涉及一些虚构的权利,这些拟构的权利是普通百姓无法按照类似“杀人偿命”的朴实逻辑进行推理的;知识产权领域所涉及的道德伦理,有时是现实生活中难以想象,甚至是与常理所违背的。因此,知识产权律师在业务拓展和品牌建设中,也往往存在表达、传播的难点。

在讲座或者文章中,律师需要用比较简单普适的表达方式,清晰明了地将知识产权领域的核心概念传达给行业人士,让他们能够听懂,且可以实际应用。通过讲课等专业品牌建设,会让很多人产生信任感,从而逐步形成律师的核心竞争力和专业标签,带来更多的业务转介和推荐。

四、结语

历经资本市场的退潮及三年疫情的深度影响,在文化传媒产业逐步复苏的过程中,行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业务依然处于低谷。但受访律师也纷纷表达了对未来行业发展的乐观期待。

随着我国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为整个行业带来了明显的士气提振作用。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后,法定赔偿额的大幅提高,也有望改变当前侵权判赔金额普遍不高的现状。

当前,随着文化传媒行业从“野蛮生长”向着规范化、合规化发展,行业人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求必然增多。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跨国文化娱乐类客户的国内业务及中国企业的出海业务,也为知产律师提供了十分广阔的蓝海。通过涉外业务的洗礼,国内领先的知产律师团队的业务能力正在不断接轨国际水平,进一步助力我国从“知产大国”向“知产强国”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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